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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一站式采购商

更新时间: 2026-01-02 00:47:28 ip归属地:韶关,天气:阴转多云,温度:5-14 浏览:4次


以下是:广东省韶关市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一站式采购商的产品参数
产品参数
产品价格电议
发货期限电议
供货总量电议
运费说明电议
品牌CMA及CNAS
服务目标短期一次性取证
咨询方式现场+远程
咨询地区全国
咨询范围CMA及CNAS指导
范围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供应范围覆盖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湛江市江门市韶关市惠州市茂名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肇庆市梅州市河源市阳江市揭阳市云浮市 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等区域。
【海纳德】持续拓展产品矩阵,现有翁源CNAS认可仁化实验室认可过程湛江实验室认可云浮实验室认可肇庆15189申请方式潮州CMA认证等,满足不同场景需求。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一站式采购商,海纳德管理咨询(韶关市分公司)为您提供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一站式采购商,联系人:隆经理,电话:【17768165506】、【17768165506】。 广东省,韶关市 三国两晋及南北朝时期,开始在粤北设郡置州。明朝韶州府、南雄府2个州辖8个县。清沿明制,韶州府的建置一直不变,领6个县。南雄府于清朝降为直隶州(保昌附郭),领1个县。民国到1949年4月,粤北分置3个行政督察区,辖15个县。1949年,成立韶关市人民政府,辖韶关市区。1977年1月,韶关市升格为省直辖市,脱离地区建制,韶关地区下辖13个县,韶关市下辖1个县。1983年6月,韶关地区与韶关市合并,统一称为韶关市(地级市)。截至2022年10月,韶关市辖3个区、4个县、1个自治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政府驻浈江区风度北路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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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广东韶关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一站式采购商的图文介绍


 等同采用国外标准的需要中外标准分别认可吗?答:必须按照中外标准分别认可。

某实验室申请的酒精中纯度和杂质检测项目,所用的标准为GB***,该国标中杂质测试引用了某行业标准SY***,该行标是否需要单独拿出认可?答:需要单独拿出认可。 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在能力表述时,何种情况表述为标准方法,何种情况表述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答:①通过方法确认,能够按照标准方法标准检测/校准时,可以表述为标准方法。②通过确认,需要修改采用标准方法时,应编制作业指导书进行认可。  被认可的标准或规范中,其内容较为简单,其引用或执行其他标准(按项目执行),这个执行标准是否要申请认可。答:要申请认可。CNAS实验室认可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评审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3)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文件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发文修订的终版本为准)。

2.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文件和管理体系文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

(3)检验检测机构的程序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

(5)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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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纳德管理咨询(韶关市分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 实验室认可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了成套的先进设备。并在长期的 实验室认可市场磨练中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生产管理模式。公司集多年设计、开发、生产经验,所有 实验室认可产品均严格按照标准制作,工艺清湛,美观耐用,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喜爱。



环评资质取消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环境部回应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息记入社会诚档案,并纳入全国用息共享平台和 企业用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用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用平台,落实用管理要求,营造守者受益、失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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